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6月1日起施行
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6月1日起施行
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6月1日起施行 哪些地方将发力建设公共停车场(tíngchēchǎng)?新能源车主的停车需求如何满足?路内机动车泊位如何科学设置?合肥城市(chéngshì)街头的这些停车问题有了(le)新解法(xièfǎ)。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(下称“条例”)。
为破解城区停车供给不足、管理难度(nándù)较大等问题,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为立法实施类项目,多次实地调研,广泛征求意见,反复研究论证(lùnzhèng),作出既有前瞻性又现实可行的安排,立良法解民忧(jiěmínyōu),以“小切口”立法解决城市发展“大难题(nántí)”。
条例对停车场规划、建设、管理、使用作出规定,旨在(zhǐzài)规范交通秩序、改善(gǎishàn)交通环境,助力城市(chéngshì)高效能治理、提升群众生活品质。该条例已于(yú)(yǐyú)3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,将于6月1日起施行,标志着合肥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进入规范化、法治化新阶段。
优化车位供给(gōngjǐ)体系
随着合肥市机动车保有量增长(zēngzhǎng),停车矛盾日益(rìyì)凸显。条例的诞生,源于对这一民生痛点的深切回应。
解决停车(tíngchē)难问题,增加城区停车位供给(gōngjǐ)是首要破解方法。对此,条例对优化供给体系作出了全面规定,发挥规划建设、政策扶持的(de)引领(yǐnlǐng)激励作用,充分利用闲置场地、公共设施地下空间(kōngjiān)建立停车场,拓展公共停车空间,形成供给充足、布局合理、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体系。
条例要求,实施城市更新行动,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机动车公共(gōnggòng)停车场。加强(jiāqiáng)新建停车场用地保障(bǎozhàng),利用符合条件的(de)政府储备土地、中心(zhōngxīn)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、城市公共设施新建改建预留土地、城市路桥附属用地、边角空地等增建停车场。支持利用公园、绿地、广场、道路以及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。
新能源(xīnnéngyuán)车主的停车要求也得到了(le)满足。条例规定,机动车公共(gōnggòng)停车场规划中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(qìchē)充电设施的内容。新建、改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机动车停车位,同步配建规定比例的充电设施,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。
倡导(chàngdǎo)公众绿色出行
解决停车难问题,除了从停车位的(de)增量上发力,还应当从出行用车的减量上推进(tuījìn),引导市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。对此,条例(tiáolì)规定,有关部门应当加强(jiāqiáng)宣传,倡导绿色出行,鼓励公众合理用车、减少出行停车需求。
随着合肥市轨道交通线网不断织密,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乘坐地铁出行。从家前往地铁站的这一段距离,往往需要通过骑车、开车等(děng)形式(xíngshì)接驳换乘,因此找到一处(yīchù)方便实惠的公共(gōnggòng)停车场成为车主们的“小期待”。
群众的(de)需求就是人大立法工作的方向。在倡导绿色出行的同时,条例对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,形成(xíngchéng)以(yǐ)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作出了制度安排。条例规定,在轨道交通外围站点、公路客运站以及公交枢纽应当规划建设换乘(huànchéng)机动车公共停车场。
动态调整路内(lùnèi)泊位
增设路内(lùnèi)停车泊位,可缓解停车难题,但也给道路交通(jiāotōng)和交通承载能力带来(dàilái)压力。此外,在立法征求意见(zhēngqiúyìjiàn)时,对于路内停车泊位,增设或撤除的呼声也不相上下。如何平衡矛盾的两面,考验立法者的智慧。
立最管用的法,汇聚民意“最大公约数”,市人大常委会(réndàchángwěihuì)就路(lù)内停车泊位建设管理问题开展专题调研,赴石台路、罍街公园停车场等处实地察看,并(bìng)与有关部门多次(duōcì)沟通交流,最终在条例中给出了解决方案。
条例规定,设置机动车(jīdòngchē)(jīdòngchē)路内停车(tíngchē)泊位(bówèi)应当严格控制总量,优先保障行人、非机动车、机动车通行。建立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,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,减少或者增加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
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、单位(dānwèi),周边道路具备停车条件的,可以按照规定提出申请,由(yóu)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。
但是,在城市快速路、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(chōngzú)车位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周边一定范围(fànwéi)等路段和区域不得设置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(bówèi)。同时(tóngshí),应综合考量道路交通情况变化等因素,及时撤除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
建立(jiànlì)管理服务平台
公共停车场除了规划建设,还涉及管理等环节,部门职责交叉(jiāochā)分散、权责(quánzé)界定不清晰、乡镇(街道)在停车管理中的职能不明确,这些问题(wèntí)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。
对此,条例明确了(le)部门职责,建立了投诉举报(jǔbào)处理(chǔlǐ)机制,市、县(市)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,对违反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、举报及时处理。
在加强停车场(tíngchēchǎng)信息化建设上,条例规定,建立市级停车综合管理(guǎnlǐ)服务平台(fúwùpíngtái),制定停车场相关数据接入规范,实现停车场管理信息化、智能化。
在停车收费管理(guǎnlǐ)上,条例规定,实行(shíxíng)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公共(gōnggòng)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应当给予车辆(chēliàng)一定的免费停放时间,城市中心区外围公交枢纽、轨道交通站点的换乘机动车公共停车场,应当实行换乘优惠收费。
条例对制定措施推动共享(gòngxiǎng)停车作出(zuòchū)明确规范。条例鼓励和支持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、住宅小区的(de)停车场,在具备保障安全、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,通过协议实行(shíxíng)错时共享停车。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停车场纳入网格化管理,指导开展停车自治(zìzhì)和停车资源管理与利用工作。

哪些地方将发力建设公共停车场(tíngchēchǎng)?新能源车主的停车需求如何满足?路内机动车泊位如何科学设置?合肥城市(chéngshì)街头的这些停车问题有了(le)新解法(xièfǎ)。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(下称“条例”)。
为破解城区停车供给不足、管理难度(nándù)较大等问题,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为立法实施类项目,多次实地调研,广泛征求意见,反复研究论证(lùnzhèng),作出既有前瞻性又现实可行的安排,立良法解民忧(jiěmínyōu),以“小切口”立法解决城市发展“大难题(nántí)”。
条例对停车场规划、建设、管理、使用作出规定,旨在(zhǐzài)规范交通秩序、改善(gǎishàn)交通环境,助力城市(chéngshì)高效能治理、提升群众生活品质。该条例已于(yú)(yǐyú)3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,将于6月1日起施行,标志着合肥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进入规范化、法治化新阶段。
优化车位供给(gōngjǐ)体系
随着合肥市机动车保有量增长(zēngzhǎng),停车矛盾日益(rìyì)凸显。条例的诞生,源于对这一民生痛点的深切回应。
解决停车(tíngchē)难问题,增加城区停车位供给(gōngjǐ)是首要破解方法。对此,条例对优化供给体系作出了全面规定,发挥规划建设、政策扶持的(de)引领(yǐnlǐng)激励作用,充分利用闲置场地、公共设施地下空间(kōngjiān)建立停车场,拓展公共停车空间,形成供给充足、布局合理、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体系。
条例要求,实施城市更新行动,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机动车公共(gōnggòng)停车场。加强(jiāqiáng)新建停车场用地保障(bǎozhàng),利用符合条件的(de)政府储备土地、中心(zhōngxīn)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、城市公共设施新建改建预留土地、城市路桥附属用地、边角空地等增建停车场。支持利用公园、绿地、广场、道路以及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。
新能源(xīnnéngyuán)车主的停车要求也得到了(le)满足。条例规定,机动车公共(gōnggòng)停车场规划中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(qìchē)充电设施的内容。新建、改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机动车停车位,同步配建规定比例的充电设施,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。
倡导(chàngdǎo)公众绿色出行
解决停车难问题,除了从停车位的(de)增量上发力,还应当从出行用车的减量上推进(tuījìn),引导市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。对此,条例(tiáolì)规定,有关部门应当加强(jiāqiáng)宣传,倡导绿色出行,鼓励公众合理用车、减少出行停车需求。
随着合肥市轨道交通线网不断织密,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乘坐地铁出行。从家前往地铁站的这一段距离,往往需要通过骑车、开车等(děng)形式(xíngshì)接驳换乘,因此找到一处(yīchù)方便实惠的公共(gōnggòng)停车场成为车主们的“小期待”。
群众的(de)需求就是人大立法工作的方向。在倡导绿色出行的同时,条例对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,形成(xíngchéng)以(yǐ)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作出了制度安排。条例规定,在轨道交通外围站点、公路客运站以及公交枢纽应当规划建设换乘(huànchéng)机动车公共停车场。
动态调整路内(lùnèi)泊位
增设路内(lùnèi)停车泊位,可缓解停车难题,但也给道路交通(jiāotōng)和交通承载能力带来(dàilái)压力。此外,在立法征求意见(zhēngqiúyìjiàn)时,对于路内停车泊位,增设或撤除的呼声也不相上下。如何平衡矛盾的两面,考验立法者的智慧。
立最管用的法,汇聚民意“最大公约数”,市人大常委会(réndàchángwěihuì)就路(lù)内停车泊位建设管理问题开展专题调研,赴石台路、罍街公园停车场等处实地察看,并(bìng)与有关部门多次(duōcì)沟通交流,最终在条例中给出了解决方案。
条例规定,设置机动车(jīdòngchē)(jīdòngchē)路内停车(tíngchē)泊位(bówèi)应当严格控制总量,优先保障行人、非机动车、机动车通行。建立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,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,减少或者增加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
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、单位(dānwèi),周边道路具备停车条件的,可以按照规定提出申请,由(yóu)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。
但是,在城市快速路、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(chōngzú)车位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周边一定范围(fànwéi)等路段和区域不得设置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(bówèi)。同时(tóngshí),应综合考量道路交通情况变化等因素,及时撤除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
建立(jiànlì)管理服务平台
公共停车场除了规划建设,还涉及管理等环节,部门职责交叉(jiāochā)分散、权责(quánzé)界定不清晰、乡镇(街道)在停车管理中的职能不明确,这些问题(wèntí)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。
对此,条例明确了(le)部门职责,建立了投诉举报(jǔbào)处理(chǔlǐ)机制,市、县(市)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,对违反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、举报及时处理。
在加强停车场(tíngchēchǎng)信息化建设上,条例规定,建立市级停车综合管理(guǎnlǐ)服务平台(fúwùpíngtái),制定停车场相关数据接入规范,实现停车场管理信息化、智能化。
在停车收费管理(guǎnlǐ)上,条例规定,实行(shíxíng)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公共(gōnggòng)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应当给予车辆(chēliàng)一定的免费停放时间,城市中心区外围公交枢纽、轨道交通站点的换乘机动车公共停车场,应当实行换乘优惠收费。
条例对制定措施推动共享(gòngxiǎng)停车作出(zuòchū)明确规范。条例鼓励和支持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、住宅小区的(de)停车场,在具备保障安全、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,通过协议实行(shíxíng)错时共享停车。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停车场纳入网格化管理,指导开展停车自治(zìzhì)和停车资源管理与利用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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